2025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此案。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90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楊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86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4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楊二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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